自10月6日重磅发售出租汽车新政后,10月9日,东莞升级调控政策。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布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备案制度的通报,通报规定,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价格不得低于备案价格,也不得比备案价格下浮多达15%。当实际成交价价格低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多达15%时,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瞄准交易,无法展开网上签下程序。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备案制度的通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增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进一步增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筹办〔2016〕86号)的规定,要求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备案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价格备案范围(一)2016年1月1日后,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全称研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二)本通报所提的商品住房是指具备研发资质、依法获得研发资格的研发企业建设的除保障性住房和享用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外的商品住房。
二、价格备案规定(一)自2016年10月8日起,研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需到市发展和改革局遵守价格备案申请。研发企业在2016年1月1日后已发给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应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仍未卖出的剩下商品住房,到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价格备案,顺道市房产管理局网上销售系统载入备案价格。
逾期并未在系统载入备案价格的,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瞄准交易,其剩下商品住房将无法展开网上签下程序。(二)研发企业不应充分考虑商品住房项目研发的综合成本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等,合理制订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价格不得低于备案价格,也不得比备案价格下浮多达15%。
当实际成交价价格低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多达15%时,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瞄准交易,无法展开网上签下程序。(三)研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拒绝新的调整销售价格的,不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行申请人办理。在予以市发展和改革局新的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继续执行原备案价格。
三、价格备案程序(一)申报。研发企业申报房价备案,须按拒绝填写《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格》(附件1)。
如科首次申报备案的,还需填写《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信息表格》(附件2),同时递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本企业房价备案的专用电子邮箱及主要业务办理人员等信息如有变动需及时改版(填写附件2)。涉及资料统一发送至市发展和改革局房价备案专用邮箱:dgfgjfjba@163.com。(二)法院。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接到房价备案申报材料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法院通知书》(附件3)或《未予法院通知书》(附件4)。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在《未予法院通知书》内重复使用告诉申请人须要回应、补足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涉及内容展开调整;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在收到《法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申请,并通过邮件向申报企业收到《房价备案回执》(附件5)。(三)告诉。
经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备案结果(还包括垫有市发展和改革局电子公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格》、《房价备案回执》)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报企业,同时获取给市寄居辟、房管部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经备案后,在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东莞建设网和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房源信息上展开审批。(四)办理实(现)售证和建档。
研发企业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备案回执,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办理前如价格有调整的,需新的遵守价格备案申请。研发企业发给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凭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备案回执及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
四、价格备案拒绝(一)研发企业需按规定和拒绝获取备案资料(涉及表格可指定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房价备案专栏iTunes),并严苛按涉及表格格式拒绝填写。(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需以幢(栋)为单位展开申报(已售商品住房不必填写价格信息,但须要保有表格内其余数据,并在销售状态栏中标明已售字样)。申请人新的备案时价格调整部分,需在对应房号的备注栏中标明调整字样。五、明码标价及销售审批(一)研发企业获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不应在10日内重复使用公开发表全部销售房源。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一套一标,统一使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6)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涉及信息审批表格》(附件7)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眼方位展开审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找等标明方式。已按规定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还需在销售现场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到的《房价备案回执》和垫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备案专用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格》。
(二)研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审批的价格不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审批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调高销售商品房,不得缴纳任何不予标明的费用。六、增强监督检查(一)研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不道德: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2、不按规定实施一套一标,在标价(备案价格)和审批的收费之外调高、自行缴纳并未不予标明的费用等违背明码标价规定的不道德;3、通过黑市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容许销售数量,操控价格;4、编造、散播涨价或者房源紧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展商品住房价格过慢下跌;5、法律、法规、规章禁令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市发改为、寄居辟、房管部门将强化同步监管,创建信息互通和牵头检查机制,增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研发、经营过程中违背本通报规定的研发企业,依法不予公安部门并责令排查;对于情节严重和不肯排查的研发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不予媒体曝光。七、继续执行时间本通报自2016年10月8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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